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九十年二月糾正案件結案情形一覽表監察院賴淑玲212010-06-29T02:42:00Z2021-05-24T08:09:00Z2021-05-24T08:09:00Z184483監察院4156616案號類別案 由機關改善與處置情形結案情形是否保密109司正0004獄政林雅鋒委員提:民國108年1月10日,潘姓性侵假釋付保護管束之人徒手破壞電子腳鐐並逃逸,翌日經員警查獲,然在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命其示範時,再度以徒手方式拔開電子腳鐐,法務部對於潘員能兩次徒手破壞狀況,竟未能充分掌握,顯見該電子腳鐐實無法達到社會防衛目的,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產生行政變革績效改善電子監控設備穩固性: 1.發生本案潘員徒手破壞事件後,臺灣高等檢察署即要求特約廠商進行設備強化並辦理檢討機制,法務部亦於109年3月18日邀集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設備特約廠商召開重大破壞電子腳鐐設備檢討會議,會議中特約廠商針對現行設備提出扣環處弱點分析及檢討,擬定強化弱點方案,修改原有模組設計,以避免徒手破壞情事再次發生。 2.為預防相同案例再發生,法務部已全面要求於安裝電子腳鐐時,提供受監控人配戴VR眼鏡,以降低其在配戴過程中有機會探究設備結構。 3.法務部於109年5月20日協同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設備特約商廠人員,再赴花蓮監獄由潘姓收容人親自進行徒手破壞實測,測試結果改善後之電子腳鐐未被其以徒手方式拉開破壞。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9.07.29第5屆第74次會議決議 : 糾正案結案存查。否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糾正案結案情形一覽表PAGE 報表編號:L0607第 PAGE \* MERGEFORMAT 1頁,共1頁製表日期:1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