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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信箱登錄

  依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院乃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認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行使彈劾、糾舉權,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認有失當者,得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因此以下情況不宜向監察院陳情,應逕循其他程序謀求救濟:
(一) 如被陳情人不是公務人員或所訴事由不是政府機關行為,則不是監察院職權行使的對象,應依擬陳情內容之性質向其主管機關陳情,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 擬陳情事由如涉及私權上爭執,宜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 擬陳情事由依法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應依法遵期先行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四) 擬陳情事由應屬主管行政機關權限者,宜請先向該行政機關陳情反映。俟機關處理後,如仍認公務人員或機關涉有違失情事,請再詳予具體敘明,並上傳機關復函及相關佐證資料供參。
請參閱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如您所提供之陳情檢舉內容有保密之需要,抑或您的身分有保密之需求,基於資訊安全風險考量,請您以書面方式陳情(請郵寄至:100216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監察院收),並加註「保密」字樣,或請親至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將由專人受理您的陳情(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